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送达起诉书的时候,法官发现被告人高某患有严重疾病,行动非常不便,开庭排期后,法官决定将法庭临时搬到被告人家里,减轻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负担。
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高某租用被告人李某位于蚌埠市某浴池内部分场地,摆放“打鱼”机一台(陆个把位)、“97明星”机二台、“苹果”机一台供他人赌博,2018年2月2日15时许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查获。2018年3月1日,经现场勘验,该浴池距蚌埠某小学直线距离为136.161米。4月2日,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上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6月7日,高某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李某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以获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高某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而为高某提供场地,起到了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