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7年8月18日,王某与张某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王某通过担保公司办理银行按揭和资金托管手续支付房款。王某先支付20000元作为定金,双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托管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在过户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合同签订当天,王某向张某支付定金20000元。双方合同约定的办理资金托管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的60个工作日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张某于2017年11月23日才领到产权证。并且张某称付款条件需要变更,但王某未答应,因此,张某迟迟未过户。故双方产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王某需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通过办理银行按揭完成购房资金托管手续,张某需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合同约定已明确王某托管的资金来源于银行按揭贷款,按揭贷款的前提是王某必须取得购买房屋产权,所以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必须首先履行,其后王某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金托管义务。所以,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双方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但从顺利完成双方交易行为,实现双方合同目的的结果可以推断出张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在先。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