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同乡之间相互帮助本是佳话,可是,得到别人的借款后,却久拖不还,实在不该。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张某向同乡丁某借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钱,最终因诚信缺失,被法院判决限期清偿借款。
经审理查明:张某自2016年10月起,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五次向丁某借款共计120000元人民币。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张某于2017年12月1日向丁某补写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5月1日。履行期届满后,张某仍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至今未予偿还。无奈之下,丁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固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借款1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丁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丁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