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虽没有酒驾、醉驾,但由于超车、逆行,理所应当要对所造成的严重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3月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岳母回家,沿S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7KM+900M处时,驶入逆行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对向行驶的另一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五人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一人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17年6月8日死亡。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一次性支付被害人亲属各项赔偿款27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对其余债权表示放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