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杜某某与刁某某平日一起做装修工作,俩人关系不错,经常在一块玩儿。但是谁能想到,杜某某竟偷走刁某某摩托车坐垫下的现金。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11月15日15时许,刁某某在五河县朱顶镇河口村淮河大桥附近的棋牌室打牌,杜某某在他身旁观看他打牌,谁料刁某某输钱了,于是让杜某某帮他去摩托车坐垫下拿现金给他。杜某某打开坐垫发现里面有很多钱,拿了其中一千给刁某某,之后心中一直念念不忘剩余的现金。最终他将刁某某摩托车坐垫下的5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杜某某已经全额退出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了赃款,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杜某某如今后悔不已,辜负了朋友的信任,并表示当时是财迷心窍了,以后再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