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7月4日禹会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案件。
原告韩某诉称禹会区马城镇希望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被告年某与航某等人作为实际承包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2017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年某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被告年某将该工程中钢筋工、木工、瓦工劳务清包给原告。协议第三条约定了承包价格及其他费用,第四条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条件(工程付款,基础付5万元,每层打完硁后付6万元,到房屋干完,结款为75%,木主体验收合格后付清,瓦工验收合格后95%,余款在一年里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现木主体已验收合格,但两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劳务报酬。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庭审过程中,因原告韩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其所干工程已经达到付款条件的相关证据,庭审结束后,韩某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法庭撤回了起诉,法庭准予其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