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没有标签,没有通过国审的稻种,竟然也敢向外销售?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员,明知该公司生产的“C两优958”型号稻种未经审定,仍以15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沈某某共计27600斤。被告人沈某某未核实该稻种是否经过审定、未建立稻种生产经营档案,以25元/斤的价格将上述稻种向农户出售,并全部出售完毕。五河县农业委员会(下称五河县农委)发现上述情形后,责令两被告人对上述出售的种子予以回收。两被告人共计回收约10000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被告人沈某某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及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沈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目前也未发现其犯罪行为给种植户造成实际损害,故可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综合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沈某某和吴某某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找过几家农户试验了种子种植下去并没有减产,就可以销售。但种子却是未经过国审的,不符合要求,不应在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