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一点小事互不相让,将人打伤,赔完钱还得获刑,真是得不偿失。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6月28日上午7时许,在武桥镇某村,被告人顾某某因挖土与祝某某产生争执,引起打架。打斗中,被告人顾某某用锨将祝某某左手拇指打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祝某某的左拇指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村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顾某某与被害人祝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祝某某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祝某某表示不再追究顾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顾某某向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顾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顾某某适用于社区矫正,故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