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喝点小酒开车,可真不值得。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12月17日0时38分,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由东向西,行至城关派出所门前时,被该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沈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主动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关中队接受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