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债权人为更好维护自己的债权,多数会选择担保人。而债务人借钱不还,把债务“甩”给担保人,以为自己就万事大吉,那就大错特错了。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案件。
据悉,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19日,被告陈某以儿子从事水电工程承包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安徽某物流公司借款20万元整。借据约定陈某于2013年11月19日归还,由原告陆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到了约定日期,陈某及担保人陆某均未还款。2014年4月24日,安徽某物流公司向固镇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及陆某承担还款及担保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在2014年11月1日之前偿还欠款20万元整,及逾期违约未还的利息5125元,共计205125元。逾期未履行加付违约金2万元,陆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2189元由陈某负担。而到生效的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时间,陈某依然没有还款,经申请,固镇法院依法对原告陆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原告陆某170009.6元。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陆某又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进行追偿。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陆某170009.6元。
法官提醒,为他人担保,一定要综合考虑对方还款能力及信用情况,切忌义气用事,使自己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