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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诚心悔罪获缓刑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08-10 09:11:2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今年早春时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在X025县道上,禹某驾驶的货车和刘某文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是同向行驶,禹某按喇叭示意前方刘某文车辆靠边,准备超车,可惜刘某文年龄大了,听到鸣笛后反应不能像年轻人那样敏捷了。禹某没刹住车,意外发生了......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2月9日7时许,禹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安徽省五河县X025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朱顶镇秋实草业路段处,撞到同向前方刘某文驾驶载刘某青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尾部,导致电动车撞到路边树上,造成刘某青当场死亡、刘某文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禹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禹某当即报警并在现场向五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禹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文各项损失25000元,补偿了被害人刘某青亲属除保险赔偿以外的费用14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禹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