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中年妇女带着一个十三四岁的男孩来立案。
“他母亲是他爸爸捡回来的,捡回来时脑子就不清醒,痴痴傻傻的,生下孩子三四个月大的时候就跑掉了,再也没有回来过,孩子他爸爸也去世五六年了,这孩子一直由我养着,现在想叫法院判决孩子他妈妈为失踪人,叫这孩子成为孤儿,看能不能享受到国家的福利照顾,我有两个儿子,负担太重了”。说这话的是那位中年妇女,也就是小男孩的婶娘。
“我们都不知道他妈妈是从哪里来的,当时他爸听着,她糊里糊涂地说着:留住(刘珠)、留住,他爸就叫她刘珠了,村里这些年也就叫她刘珠”。
“不知道她户籍地在哪,她家里人从来没有来寻过”
几番沟通,无法立案。
因为法律规定,宣告公民失踪,必须要有被申请失踪人的详细信息,这位失踪的母亲,没有人知道她来自哪里,甚至可能连“刘珠”这个名字都不是真的,法院不能去宣判一位可能为“莫须有”的人失踪的。所以法院无法满足这位好心婶娘的请求。但是,他们也不是无路可走,他们是可以由当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向民政部门申请孤儿待遇或者其他贫困人口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