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法院对刘某等四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李某、刘某灵、马某均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不等。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灵、马某等人在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伙同他人进行“门徒会”邪教活动,后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予以取缔。2013年前后,被告人刘某积极开展“门徒会”邪教活动,在通过“扶软”方式发展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居民李某为“门徒会”骨干成员,每月带李某守一次安息,并向李某下发“道理”。2014年前后刘某指派李某为刘某灵、马某等信徒所属“G3”教会的“奉差”,负责下发“道理”、发展“新工”等邪教活动。被告人李某每周带被告人刘某灵、马某等人守一次安息,并下发“道理”。被告人刘某灵、马某等人通过教会“扶软”等方式再次从事门徒会邪教活动,并成为G3教会的负责人,积极开展工作,力图恢复邪教组织。其中,刘某灵发展胡某友、于某英等信徒,马某发展袁某梅、李某娥等信徒,积极向朱某亮、单某芝、单某传播“门徒会”邪教。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在位于固镇县湖沟镇魏庙某某小区的被告人马某家住宅内开展“门徒会”邪教聚会活动时被固镇县公安局抓获,现场查获手抄、复写资料、笔记本及有红色十字架的方形白布等物品。经蚌埠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鉴定,查获的物品均为“门徒会”资料及标志。后对刘某灵住宅进行检查、李某住宅进行搜查时,查获的手抄、复写资料、有红色十字架的方形白布等物品,2016年2月17日经蚌埠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鉴定,查获的物品也均为“门徒会”资料及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刘某灵、马某在“门徒会”邪教组织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后,又积极发展信徒,开展传播活动,力图恢复“门徒会”邪教组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组织开展邪教聚会活动或发展下线,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刘某灵、马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灵、马某均认罪、悔罪,并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热爱生活,远离邪教。邪教组织不仅聚敛钱财,更加侵蚀人的心灵和思想,使教徒成为傀儡,严重的还会令人家破人亡。不要等到身陷囹圄,才真正看清邪教的丑恶嘴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