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6年2月14日,刘某与陈某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陈某租赁其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从2016年2月14日起至24日止,租赁费每天150元。期间车辆出车祸,事后经结算,该车辆实际损失价格为车辆租赁费1500元,车辆修理费4200元,共计5700元。多次讨要无果后,刘某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五河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5700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就像人间蒸发一般,拒不履行法定还款义务,遂刘某于2017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可却如石沉大海一般杳无被执行人的音信。于是,法院又对其经济状况进行了线上线下的双重查控,通过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和前往户籍所在地查控粮补账户,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进入了瓶颈阶段,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陈某不得有法律规定的九项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随后又将他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成为了所谓的老赖。就在执行法官准备更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案件出现了新的转机。被执行人的父亲为其缴纳了所有欠款,案件至此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