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冬日早上的九点钟,朱某驾着小汽车出门办事,结果行驶至浍南镇时,车祸发生了......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小型汽车,沿X029线由南往北行驶,与沿浍河大坝自东往西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亲属各项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朱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请求对其从宽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自首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