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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塘伐树引发厮打 致人轻伤被判刑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08-16 09:07:0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他挖我家树了,所以我就用拳头打他。”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陈某这样说出了犯罪的缘由,因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7年3月30日17时许,在五河县某村内,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因挖鱼塘伐树一事发生撕扯,撕扯中被告人陈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胸腹部,致其右侧第5、6、7肋骨骨折。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陈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