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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龄童要求增加抚养费 据实审理驳回诉请
作者:周云  发布时间:2018-08-16 09:11:4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一名8岁男童,在监护人的陪伴下,到五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却被驳回,这是为什么呢?

     儿童刘晓出生于2010年2月,是刘胜利与李明的婚生子。2016年9月,刘胜利与李明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考虑到刘胜利常年在工地从事钢筋工作的,工资收人不低,而李明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故协议约定刘晓由其父亲刘胜利抚养,一切费用也由刘胜利承担。因刘胜利在外务工,刘晓由其残疾的祖父母代为照顾。

     前不久,刘晓和监护人来到法院,以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大幅增加、物价上涨为由,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晓的母亲李明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审理认为,刘晓父亲刘胜利与被告李明是协议离婚,并就原告的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约定由刘胜利抚养,一切费用也由其承担。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离婚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李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是否必要?其当前的生活状况以及消费需求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原告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父亲的收人不足以维持当地生计生活水平;原告父母离婚时间尚不满两年,原告现上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原告祖父母的残疾是之前已存在,不是发生在其父母离婚之后;且其父亲有兄弟姐妹四人,均有正常收人。故法院认定,本案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依法驳回原告刘晓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父母离婚后,子女判给其中一方抚养,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生困难时,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子女抚养费。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否必要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一方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不属于“必要时”而遭对方拒绝给付,即使诉讼到法院,也难获得支持。(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