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包某(男)与张某(女)于2013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5月7日生育一子。2015年7月,张某将非婚生子丢给原告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包某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非婚生子的抚养权。
张某表示愿意孩子由包某抚养,但自己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抚养费,要求原告自费抚养。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非婚生子随包某生活,由包某自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