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一位老人骑着三轮车与一位十几岁的少年在路上发生了争执,随后少年把父母叫来,老人也把自己的儿子叫来了,双方随即大打出手......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潘某因听说其父亲与周某等人发生争执,遂来到城关镇环城北路,与周某发生打架,打斗中致周某胸部、额部受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额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后来,被告人潘某向城关派出所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也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