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承租方支付定金,要求房屋建成后,用来投资大型超市,可由于种种原因,协约履行已无法实现。近期,固镇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审结了这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15年11月,朱某某经他人介绍到固镇县刘集镇投资大型超市,与刘某某达成租赁协议,约定刘某某建成房屋出租给其经营超市,并向刘某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当时口头约定房屋于2016年3月建成。朱某某称,之后刘某某一直未建造房屋,且双方当时协商用于建超市的土地部分已被他人用于建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于是,朱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刘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签订距今已一年多,而经朱某某催促并起诉至法院,刘某某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也未提出任何辩解,故对朱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朱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现所能认定的刘某某的违约行为表现为不履行合同,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在本案中并不能成立。故对朱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刘某某返还原告朱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法官提醒,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签约前,都应严格审查、把关,从而避免因不了解或疏忽留下的隐患,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