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一张3万元借条,上面的内容是由被告代某亲笔书写并签名,面对这样一张借条,代某却不认可,说自己压根儿就没有借这笔钱,该借款事实并不存在。近日,固镇法院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殷某诉称,2015年2月16日,代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自己借款3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同年6月30日前还款,如逾期不还,按月息2分计算。后经多次催要,代某至今未能偿还。
代某辩称,之前购买过原告殷某一台车,欠下购车款3万余元,因殷某及其驾驶员张某自2013年2月起至2014年6月24日期间在代某处赊购过轮胎,欠代某轮胎款40600元。当时,殷某为了不让代某以后找其要帐,才让代某打了一张借条,双方已经互相冲抵债务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就借条所形成的事实,双方各执一词,但代某对于向殷某出具3万元借条的事实不持异议。在殷某持有的该借条上明确书写了借款的履行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前及逾期未还款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利息,故本案借款事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代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代某虽还抗辩殷某没有向其主张过债权,但因借条中双方约定履行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前,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殷某提起诉讼之日即2018年4月16日,该期间未超过三年,符合法律规定,故代某该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遂判决被告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9800元,合计498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借款,都要秉持一颗诚信的心来对待。社会诚信体系的健全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力量,更需要每一个公民用实际去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