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多次因盗窃触犯刑法,期满之后不思悔改,反而再次将手伸到女童脖子盗取黄金吊坠。近日,固镇法院对陈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自2014年至2017年曾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从五河县头铺镇来到固镇县杨庙乡街道,在该街道某某黄金首饰店前一个卖桃子的摊位,趁赵某琼及桑某琼不备,扒窃赵某琼女儿桑某某(女,2016年2月18日出生)脖子上的黄金吊坠。后被告人陈某在杨庙乡街道某某手机店门前被赵某琼及桑某琼抓住,被盗黄金吊坠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2017年11月28日,经鉴定,被盗黄金吊坠价格为人民币626元。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自己的罪行拒不承认,后经多位证人证实被告人曾请求与被害人私了,保证不会再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盗窃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可对陈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获得财物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盗窃行为侵犯他人财产,触犯刑法规定,屡次盗窃更会从重处罚,不要以身犯险,否则后悔的只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