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出狱后不思悔改,两狱友“相互配合”,一人假装碰瓷吸引被害人注意,一人趁机扒窃,两人两次扒窃获利不足千元,均被五河县法院重判七个月,罚金三千元。
2016年11月30日11时许,狱友丁某、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五河县城关镇实验小学对面路边,丁某趁学生家长不备将其上衣口袋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交郎某保管,后卖给路人得款600元,其中分给郎某200元。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1584元。
2016年12月5日11时许,丁某、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怀远县人武部小区,丁某按照郎某的示意,尾随一名路人,趁其不备将其上衣口袋里一部乐视1手机盗走,卖给路人得款300元,此款被二人消费。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20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但两人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量刑,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