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一天下午,罗某悠闲自在的在钓鱼,可谁知水库是刁某承包的,刁某随即指责罗某,两人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7年6月18日15时许,在五河县小溪镇刁某承包的水库,罗某因钓鱼问题与刁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刁某将罗某右眉弓部打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鉴定,罗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刁某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小溪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刁某与被害人罗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罗某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刁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供述了致伤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也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刁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