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已经拿到足额工程款却未完全支付农民工工资,经相关部门限期改正仍不支付。近日,固镇法院对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郭某与苏州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固镇县任桥镇一期20MW光伏发电项目,郭某负责找施工班组进行施工。郭某共计完成118个大棚和8个小棚,工程总造价为549292元,因大棚防腐油漆工程未完成,苏州某某新能源公司支付给郭某494363元。郭某在足额拿到工程款后未完全支付农民工工资。固镇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7年2月27日联系郭某接受调查处理,郭某未按要求接受调查。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7年3月3日和2017年3月20 日向郭某下达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郭某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欠薪问题进行改正,且没有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2017年5月16日,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被告人郭某所欠的30名农民工工资174983元,已经全部发放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不要以为拖欠工资只是民事责任,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还会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