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立案过程中碰到一当事人,拿着欠条起诉借款偿还,在此,便从立案的角度说说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今欠×××200000元(油款)”,这是欠条内容,单从内容来看,这是一个基于买卖合同的欠款纠纷。但当事人诉状上陈述的是: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来加油。从此内容看又是一起借贷纠纷。
在询问过程中,立案当事人称自己不是生意人,在本地并没有开加油站,和被告只是朋友关系,被告是外地人,做运输生意,被告向其借200000元是用来加油的。根据民诉法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买卖合同纠纷的受理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也就是说,该案如果是借款纠纷,我院受理是理所当然,如果是买卖合同纠纷,我院则无权受理了。
很多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为了方便自己,能够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就在诉状中做文章,称被告欠自己的款项是属于借款。
当然,在立案过程中难以认定该笔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欠款,但是基于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和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经过与当事人一番沟通,并向其普及了一通法律,当事人明白,无论是借款还是欠款,被告住所地法院是对于他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