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五河县甲公司)为被告(五河县乙有限公司)提供清淤服务,并签订了合同,原告支付保证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目前被告欠原告清淤承包费1083507.67元,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保证金5万元未能退还,经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
后经五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69156.52元,保证金50000元,合计919156.52元,于2017年9月11日前付款650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遂于2018年2月26日向五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布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然而被执行人却无动于衷,仍旧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多次进行沟通协调,以案释法,以期督促被执行尽快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虽答应尽快履行,但依然消极逃避,迟迟不见其履行义务。在沟通协调无果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发布后,法院同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被执行也感受到了作为失信企业给自己生意往来带来的重大负面影响。不仅银行出入账户受到监视冻洁,企业的相关贷款业务,其他的信用服务也受到失信钳制难以开展。不仅如此,作为失信企业,企业失信的恶果也会连带责任人,其中直接相关的责任人也会被纳入失信名单,严重影响了个人生活。
迫于失信的巨大压力,被执行人只最终找到执行法官,主动积极的偿还了执行款项,并且希望能够屏蔽其失信名单,使本案顺利执结。
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失信不光会给企业经营造成极大的不便,而且在关于企业的问题处理中,法定代表人也有着一定的职责与责任。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诚实守信,诚信经营便显得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