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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他人微信钱财 手机销售员被判刑
作者:郑娟 王瑞菊  发布时间:2018-08-23 15:00:4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手机销售员张某(女),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的盗取买家钱财,被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趁汪某到其工作手机店购买手机时,与汪某互加为微信好友且获得了汪某的转账密码。同日,张某趁汪某出去取钱之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汪某微信账号绑定银行账户内的500元转到自己的账户。同年1月14日,张某趁汪某到手机店下载歌曲之机,用同样的方式将汪某账户内5000元转到自己的账户。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民警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经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