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屡次实施诈骗、偷盗行为,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近日,固镇法院对丁某路诈骗、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某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7年春节前夕,被告人丁某路以借车办事为由,先后从五河县东刘集镇殷某家、固镇县濠城镇郑某家、刘某家、殷某处骗走三轮电动车各一辆;以借为名骗取固镇县濠城镇村民丁某、殷某、丁某威、毕某现金人民币合计2600元。
2017年4月28日至8月1日,被告人丁某路先后将被害人代某保停放在固镇县城关镇全民产业园“某某玻璃厂”门口的一辆“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偷走;将被害人黄某库停放在固镇县城关镇皇店村“某某家居定制工厂”门口的一辆“格林豪泰”牌两轮电动车偷走;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泗县“某某汤包店”门口的一辆“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偷走;将被害人沈某保停放在五河县经济开发区“某某制衣厂”内的一辆“轩马”牌两轮电动车偷走;将被害人徐某祥停放在蚌埠市新淮路某某饭店门口的一辆“绿佳”牌两轮电动车偷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诈骗、盗窃的财物已被部分追回,发还被害人,亦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丁某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无论偷盗还是诈骗,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获取财富的方式有很多种,切莫将违法行为付诸行动,否则等待自己的只能是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