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因大雪压塌租赁厂房,导致厂房内花生受潮损失10万元,原告就租赁厂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诉至固镇法院。8月20日上午,经过法官庭前多次到现场化解双方矛盾,终于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
据悉,2016年7月1日,某公司与案外人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所有的涉案租赁物租给陈某使用,租期从2016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2017年7月22日,张某就涉案租赁物收取陈某父亲陈某东两年租金4万元,之后陈某东在租赁物内从事收购、加工、储存、外销花生米等业务。2018年1月3日,固镇县地区普降大雪,2018年1月4日5时许,涉案租赁物顶层倒塌。事故发生后,陈某东组织人员对涉案租赁物内的花生米对外清运至自己另一仓库,花去运费1.2万元,装卸费1.5万元。因天气、春节等因素,受损厂房没有得到及时维修,直到2018年3月23日才修缮完毕。另查,从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4月,固镇市场花生米价格存在波动下降趋势,陈某东因此损失10万元左右。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公司赔偿原告陈某东损失4万元,涉案租赁物厂房由原告陈某东继续使用。
法官提醒: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而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如果双方都能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进行合理检查,在面对意外情况下,定能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