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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缺乏依据 法院判定侵权不成立
作者:陈素兰  发布时间:2018-08-27 09:20:3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期,固镇县法院公开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经审理原告殷某相关诉请缺乏依据,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殷某的诉讼请求,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原告殷某诉称其到某建筑工地工作,工作中结识了被告。后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丈夫有暧昧关系,被告开始对原告辱骂,言语威胁,并多次当众造谣,甚至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名誉侵犯,向原告赔偿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被告辩称,双方因工作原因仅发生过一次争吵,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到到该工地找工作,后被告丈夫殷某某(系个体包工头木工队队长)安排原告在该工地做木工工作。工作期间,原告根据队长安排拆模板,被告安排原告其它工作,因原告模板没有拆完,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骂了原告。另查,被告曾给原告打过一次电话,对电话内容,双方陈述不一致。

     该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一般人对特定人的德行、能力、素质、才能等所作出的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而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此案中,原、被告因工作问题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虽有一些言语失当,说一些带有侮辱性质的语言,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被告的不当行为仅发生在本次争吵过程中,且冲突地点在原、被告工作场所,现场人员不多,被告行为不足造成原告名誉权受损害。鉴于原告相关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