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被告安徽省怀远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某购车款270000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7年4月9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皖C38028车辆以人民币2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合同签好后原告即把购车款支付给被告。不料,2018年2月17日第三人石某以“该车辆是他的”为由,强行将皖C38028车开走。原告找被告问怎么回事,被告愿意协助原告找第三人石成群协商要回车辆,但一直未处理好。后经查询得知,第三人石某已通过诉讼确认了车辆属于其所有,原告方才得知被告系无权处分他人所有车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一直未能解决。原告无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也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并认可涉案车辆价值270000元,同时表示如果该270000元入公司账了,被告也愿意退还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按合同约定交纳了购车款,被告安徽省怀远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也应按约定交付车辆,现因被告安徽省怀远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非车辆实际所有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李某要求解除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签订车辆转让合同并返还购车款2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