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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作案 数罪并罚后悔晚
作者:姚锐娟  发布时间:2018-08-29 09:09:1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缓刑考验期内本应好好悔过、重新做人,却再次以身犯险,落得身陷囹圄。近日,固镇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龙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人王某龙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王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龙与被害人孙某峰欲通过上海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承包固镇县某某酒店空调安装部分工程。后被告人王某龙利用虚假的合同和收据,以向合同相对方交纳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峰人民币30000元。该款项已由王某龙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龙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龙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龙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