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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交通肇事逃逸 毁灭证据被判缓刑
作者:姚锐娟  发布时间:2018-08-30 09:26:0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面对好友交通肇事,不仅不报警救人,反而帮助逃逸,并把被害人丢弃在路边。近日,固镇法院对李某、陈某、彭某三人帮助毁灭证据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陈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彭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陈某攀(已判刑)驾驶其轿车沿S2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口北侧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陈某柯驾驶的两轮电瓶车相撞,造成陈某柯受伤,两轮电瓶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彭某、陈某等人帮助陈某攀将受损的电瓶车从轿车下抬出,陈某攀与被告人李某将伤者陈某柯抬至公路东侧万年青树旁,被告人李某、彭某、陈某与陈某攀捡拾电瓶车、轿车碎片,并扔到路边。后李某驾驶自己的轿车从后方顶着陈某攀的轿车与被告人彭某、陈某及陈某攀等人离开事故现场。2016年11月25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攀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26日,经鉴定,陈某柯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损伤程度与陈某攀肇事后将陈某柯抬至路边丢弃并逃逸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彭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能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讲义气本没有错,但如果是为朋友掩饰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的话,不仅达不到两肋插刀的效果,反而使自己中刀,落得个身受刑罚的后果。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