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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问题发生纠纷 冲动后果判刑加赔偿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8-08-31 14:31:3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2018年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朝阳路某工地项目部会议室开会时,与被害人戴某某因施工技术问题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后邱某某用拳头将戴某某面部打伤,造成戴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额突骨折。2018年3月2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3月20日,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证实:2018年5月17日,被害人戴某某因用拳头殴打被告人邱某某嘴部,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2018年7月26日,邱某某和戴某某在法院主持下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向戴某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当日,戴某某对邱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邱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而引发,被告人邱某某和被害人戴某某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且赔偿了被害人戴某某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