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10月16日20时许,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及他人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孝仪街道的某饭店吃饭,离开饭店时,程某某发现被害人程某某1。程某某因经济债务问题与程某某1发生争执并推搡,李某走出饭店看到程某某与程某某1发生纠纷后拳击程某某1面部,致使程某某1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2017年12月20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