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与刘某某(女)系兄妹关系。2017年7月2日下午,刘某某(女)及其丈夫潘某某在蚌埠国电电厂内与刘某某1因拉废料问题发生纠纷,后刘某某(女)打电话给刘某某、刘某,称其被刘某某1一家人殴打。刘某与刘某某便开车至蚌埠国电电厂内,下车后刘某持木棍、刘某某持棒球棍追打刘某某1、鄢某等人,致刘某某1头皮下血肿、腰椎骨折、肋骨骨折,腓骨骨折。同年8月9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禹会区西湖观邸将刘某某抓获。同年11月8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1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刘某某1相关经济损失费人民币60万元。后刘某某1对刘某某、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亲属代其向被害人刘某某1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且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