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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侵权商标 仍需承担民事赔偿
作者:涂珑珺  发布时间:2018-08-31 14:37:2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处理了金种子酒业诉孙某、杜某等人商标侵权案件。在多次调解未果后,知识产权庭对该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5月初,知识产权庭接到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孙某、杜某等人于2016年4月至7月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地矿驾校训练场内出租房屋,生产假冒“种子”注册商标包装及标识,由孙某甲负责联系原材料,安排生产任务及成品销售,杜某负责组织工人生产加工,孙某乙负责工人工资计算和发放。2016年7月23日,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在生产窝点查获假冒“种子”牌“柔和种子酒”内盒及大量制假工具、原料。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恶劣影响和损坏了原告的品牌商誉,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侵权的事实,已由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查明,三被告在实施上述非法制造、非法销售“种子”牌“柔和种子酒”内盒的侵权行为中分工协作,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在商标侵权类案件中,即使已被判处罚金刑,依旧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