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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去世母亲的养老金 兄弟二人大打出手
作者:房颖  发布时间:2018-08-31 14:43:1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结案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7年8月22日19时许,原告年某甲与被告年某乙因其母亲去世,剩余的养老金没有通过所有兄弟姐妹的面去分而发生争执,不久后,被告年某丙、年某乙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入住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7年9月2日出院,共计住院11天,医药费支付4469元。经医学鉴定,原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分别对两被告进行了治安处罚。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两被告拒不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676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2日19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马城村,被告年某乙与原告兄弟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后年某丙参与其中,在三方厮打的过程中年某乙嘴部、面部,年某丙脖颈部位表皮破伤,原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后原告前往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8月23日住院,2017年9月2日出院,实际住院10天,支付医药费3812.01元。2017年12月27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对年某乙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年某丙予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2018年1月18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对于原告予以行政处罚五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与被告年某乙兄弟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告年某丙参与其中,三人互相打斗。原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被告年某乙、年某丙作为致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原告的损伤是在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结合本次案件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对双方的处罚,原告对其自身损失亦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年某乙、年某丙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年某乙、年某丙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441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