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调解结案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1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3年12月14日生下儿子,2015年1月15日生下女儿,2014年8月15日办理结婚证。原告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肖某经常对其实施家暴,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肖某抚养,抚养费被告肖某自理。
在庭审中,被告肖某虽然表示原告陈某陈述的其对原告陈某实施家暴不是事实,但同意与原告陈某离婚,也表示希望原告陈某以后的生活幸福。在主审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两个婚生子女均由被告肖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肖某自理。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表示其要承担,原告也表示同意。一段婚姻关系以100元受理费作最后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