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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抚养费 后来起诉仍然获胜
作者:秦涛  发布时间:2018-08-31 14:53:0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刘某(女)与被告王某(男)2015年4月由本院调解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但由刘某带领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儿子由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调解书生效后,2015年11双方又达成协议,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归刘某所有,刘某独自承担二个孩子的抚养费。而且随着两个子女的成长,其所需的生活、教育、医疗成本明显增加,再加上逐年的物价上涨因素,刘某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两个小孩健康成长所需费用。于是刘某以两个孩子的名义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小孩抚养费各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和本地生活水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每月给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各600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盒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该类诉讼须以子女未原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向父或母提出。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