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对青年男女未领结婚证便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同居后不久女方便离家出走,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016年5月,王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王某先后支付李某彩礼等共计60000元。2017年,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后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离家出走,此后,王某及其家人多次到李某家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本案中,王某经媒人介绍与李某相识,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赠予了李某及其亲友财物,足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现李某离家出走,以其行为表示解除婚约关系,致使王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乡俗举行婚礼,考虑到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长,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法律相关规定。最终两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返还王某彩礼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