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沈某以魏某某借款45000元拒不归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案看起来是一起十分简单的民间借贷的案件,但其中却另有乾坤。
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审核,主审法官发现沈某虽声称双方系同一个庄子的朋友,但该借条却为标准的格式合同样式,且在提交的魏某某的借款照片中可以看出,当时借款的地方为写字楼内,与沈某所称不吻合。再进一步询问双方,案情得以一步步的清晰。原来,沈某在魏某某书写45000元的借条后,只支付了38000元现金,在后来魏某某归还借款时,并没有要求魏某某将钱归还给自己,而是要求其将钱转入指定账户,这样就无法证明魏某某还钱的事实。结果案情大白后,沈某当场表示同意调解,并自愿放弃部分金额,只要求魏某某归还15000元,此案得以顺利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