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于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一村附近,拦乘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CXXXXX出租车,行驶至禹会区八一化工厂时,周某某将携带的刀具架在魏某某肩膀上,并索要500元。魏某某借机逃脱,并报警,后周某某持刀逃离现场。同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一村附近将周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开庭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另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