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19日9时许,在陈某某的提议下,陈某某伙同姚某某至蚌埠市禹会区前进路席家沟,采取爬上电线杆,使用锯条锯割的方式,将电信公司架设在席家沟附近的120米通讯电缆盗走。2018年4月8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电缆共计价值人民币6840元。
另查明:2018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西朱村西朱21号将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抓获。2018年7月26日,陈某某、姚某某共同向本院退赔人民币68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实施行为及犯罪情节区别量刑。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主动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