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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 获刑并罚金
作者:殷凌云  发布时间:2018-09-03 09:42:2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为牟取不当利益,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赃物依然低价回收。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奎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多次以低价收购陈多劲、汤青等人盗窃的电瓶车后卖给他人,其中以900元低价收购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二轮车,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80元;以1500元低价收购的被害人李某的一辆米黄色宝岛牌电动三轮车,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该电动车价值45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