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索取债务应使用正当手段,非法拘禁他人索取债务触犯刑法。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松、程某胜有期徒刑均为六个月。
谢某语(已判决)、被害人黄某华和他人曾通过三方联保的方式向盛某(已判决)借款60万元,之后谢某语和黄某华通过两方联保的方式向盛某借款30万元,且黄某华与刘某、冯某(均已判决)等人亦存在债务纠纷。借款到期后,黄某华未能及时还款。
2017年2月28日22时许,为了避免偿还与黄某华共同联保的全部借款,谢某语得知黄某华行踪后电话告知盛某等人。之后,盛某伙同高某(已判决)、刘某、冯某、陈某(已判决)及被告人冯某松、程某胜等人将黄某华带至扬州市德馨大厦9楼“小弟投资担保公司”和宾馆等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至2017年3月5日。期间,黄某华趁人不备伺机逃跑,随后被追回并遭到了高某、刘某等人殴打,造成黄某华左耳受伤。2017年3月5日3时许,为便于索要欠款,盛某等人商议后安排刘某、高某、冯某、耿某松(已判决)四人驾车将黄某华带至安徽省蚌埠市马城镇,继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曾将黄某华带至蚌埠市丰原药厂北侧涂山村内一无人居住的空房,并关押至狗笼,3月6日16时许放黄某华离开。2017年5月3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华左耳鼓膜穿孔(伤后六周仍未自行愈合)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松、程某胜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松、程某胜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胜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且本案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社会影响恶劣,不宜适用缓刑,故指派辩护人相关辩护,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某胜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且被告人冯某松、程某胜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