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吃饭本事开心事,因琐事打伤他人本不该。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豹与朋友在金域名城商业街孙记鱼馆包房聚餐,与同在孙记鱼馆吃饭的靳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豹在饭店门口将靳某打伤,致靳某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额突骨折。经蚌埠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豹赔偿被害人靳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靳某对王某豹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豹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豹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豹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