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8月30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案一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借款人为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合意后,出借人赵某向该公司交付借款,该公司出具的收据上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之后,该公司的股东向原告赵某支付借款利息。诉讼中,该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公司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由该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8月30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案一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借款人为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合意后,出借人赵某向该公司交付借款,该公司出具的收据上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之后,该公司的股东向原告赵某支付借款利息。诉讼中,该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公司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由该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