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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由欠债不还 法院判决原夫妻共同负担
作者:陈素兰  发布时间:2018-09-03 11:05:1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婚内一方所欠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近日,固镇法院就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和张某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2014年11月8日,孙某向原告胡某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1分5,于2015年11月还利息2700元,约定于2016年7月连本带利一次性付清,2016年6月份,原告向孙某索要欠款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日期。2016年7至9月份,原告多次到孙某前妻张某催要借款,张某以与孙某离婚为由,也拒绝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胡某与孙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欠款未还的事实清楚,孙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张某在本案借款发生时与孙某存在夫妻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孙某所借原告款系孙某的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其与孙某的共同作为,其应当与孙某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离婚后,很多人认为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发生的债务就再与对方无任何关系。殊不知,如果是婚姻存续期内发生的借款行为,借款又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即使离了婚,双方均应承担偿还义务。

责任编辑:蔡军